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明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保障项目规范、高效、有序推进,结合实际,区林水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余杭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余杭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余杭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明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保障项目规范、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列入余杭区年度水利建设任务的,并纳入水利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水利建设工程按《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余公资〔2020〕1号)执行。市级及以上的建设项目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于项目资金自行承担的,各平台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否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金计划、项目立项、项目审查、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文明施工、项目变更、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编报。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水利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水利建设形势,按照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前期成熟的原则,认真组织编报年度水利建设项目。

第六条 项目上报。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林水局。

第七条 项目审核。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水利建设项目,经区林水局、财政局及区“五水共治”办审核后,上报区发改局。

第八条 计划下达。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讨论确定建议计划后,报区人大审议后由区政府下达。

第九条 储备库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可每月进行项目申报,报区林水局、区“五水共治”办审核后,报区发改局“项目储备库”。对于列入储备库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优先考虑安排年度水利项目计划;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作为储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前期论证研究工作。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十条 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科学精细的原则,结合年度水利项目安排,由区林水局水利科统筹编制年度水利专项预算。预算编制范围为列入年度水利建设任务的由区财政承担或补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预算下达及执行。区林水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商定年度水利专项预算,经审批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年度项目推进,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完成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二条 中期预算调整。根据区政府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期调整安排,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区林水局水管单位须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资金需求,开展项目预算中期调整,由区林水局会同财政局商定,经审批后予以项目中期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各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按《余杭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余林水水字〔2019〕94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区级水利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等报批阶段,具体按区发改局项目审批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若项目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在设计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布置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的,需报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技术审查按投资进行分类审查:

(一)项目计划(估算)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林水局水利科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项目概算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水利建设总站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项目概算建安费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林水局各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工程概算建安费1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其中:工程概算建安费1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按规定进入区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交易;工程概算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的,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对于符合小额工匠实施范围的项目,按区小额工匠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为完成施工项目中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项目)、咨询(仅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按规定进入镇街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

第十九条 工程概算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为完成施工项目中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项目)、咨询(仅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水利招标办对招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中报建环节中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建设范围、建设内容、企业资质、建造师资质、保证金、答疑、场租安排、工程费等内容。

第七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及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单位须指定本单位人员办理合同签订事宜,凭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单位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工程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形象进度,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农民工“无欠薪”工作,主要包括:

(一)在项目开工前,发包人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人至我区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一个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人对应一个工资专户专用账户;

(二)在项目开工前,发包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将工资性工程款预付款一次性足额拨付至民工工资专户,所拨付的专户资金可在拨付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三)发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民工工资专户,所拨资金在拨付工程进度总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发包人应对承包人进行全过程管理,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督促合同承包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发包内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第八章 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必须在开工前至区林水局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的水利工程,区林水局将不再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也将不再受理后续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分类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一)项目概算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以及山塘、水库、东苕溪左岸(北塘)、西险大塘等涉及主体结构的项目和区林水局实施项目,由区林水局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受理和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项目概算建安费400万元(不含)以下,除山塘、水库、东苕溪左岸(北塘)、西险大塘等涉及主体结构的项目和区林水局实施项目外,由区林水局各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充分考虑安全工程文明施工的设计及概算,着力打造水利工程在建工地整体形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落实专人负责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总体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环境干净整洁,充分展现企业良好形象。当施工场地受限,施工区域内需设置办公、生活设施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宣传等标志。文明施工管理具体按照《余杭区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已批复且完成工程招投标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等;

(五)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六)其他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较小变更。

(一)重大变更

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绝对增减额=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下同)超过1000万元(含)的。

(二)较大变更

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超过合同价10%(含)且在1000万元以下的,或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超过100万元(含),且未达到重大变更的。

(三)一般变更

合同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在100万元(含)-200万元的;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

(四)较小变更

合同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低于100万元;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的项目,单项工程量增减在15%(含)以内的,按实结算;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同时,不得将工程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具体按《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号)及各建设单位制定的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基建程序,及时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注重项目建设过程管控和资料收集整理,为项目竣工验收奠定基础。

第三十四条 由区林水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未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的,原则上将不再组织竣工验收。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提交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书面形式报区林水局,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概算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建设工程,以及区林水局实施项目,由区林水局水利建设总站负责受理和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概算建安费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水利建设工程,由区林水局各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具体按照《余杭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档案包括水利工程在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负总责,必须切实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档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按规定申请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于逾期未提交申请及完整资料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原则上将不再组织该项目竣工验收并作销号处理,已完工且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的,区级财政按照补助标准额的70%进行资金补助;未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的,将取消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已补资金全额收回。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若同一项目建设单位连续两年出现计划项目未实施或逾期未竣工验收,下一年度将视情况核减或暂缓该建设单位项目计划安排并在相关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因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暂缓或取消实施的,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报区林水局另

行商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余杭区林水局、余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余杭区林水局

2020年11月12日

余杭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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