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长乐林场、南山林场、东明山森林公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余杭区护林员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好管护区森林资源安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护林员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我区护林员管理实际,区林业水利局制定《余杭区护林员指导手册(试行)》,请各镇街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20年12月9日

余杭区护林员指导手册(试行)

(拟发文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余杭区护林员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好管护区森林资源安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护林员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手册,用于指导全区护林员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余杭区内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以及护林防火工作适用本手册。

第三条 本手册所称的护林员是指公益林(保护林,下同)范围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履行护林防火职责的专职护林人员。非公益林范围的护林员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监督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日常监管、奖惩以及安全生产等。

第五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镇(街道)等单位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镇(街道)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镇(街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划分管护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六条 护林员选拔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

(二)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年龄18~65周岁;

(三)热心林业事业,熟悉管护责任区及周边村情、山情、民情、林情;

(四)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监委主任不得选任。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优先选任。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并张榜公示,公开选聘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

第八条 护林员按照“熟悉情况、胜任工作”和“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选聘,由村集体选聘经镇(街道)批准后聘用,并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发放《余杭区护林员证》。原则上所在村籍的护林员应在邻近村交叉开展护林巡护工作。

第九条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结合公益林管护范围、难易程度、重点时段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配备护林员数量。具体实施中由镇(街道)负责对村予以明确。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镇(街道)根据所辖范围公益林实际情况,明确护林员的巡护的点位和线路。点位包括检查站、村庄出入口、防火瞭望塔、森林消防水池等;线路包括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重要村级公路两侧山林,森林古道、骨干林道、重要林道两侧山林。

(二)对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

1、建立健全巡查考勤系统。护林员巡护时应按照全区巡查考勤系统要求,随身携带GPS定位装备,掌握管护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具体巡护的天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护林员登记表及相关协议中明确。

2、护林员在巡护中使用专用机超出规定费用的,由护林员个人承担,使用中不得因欠费或其他原因停止巡护活动;镇(街道)做好巡查考勤系统日常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四)建立重点林区进山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山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山(旅游景点除外),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杜绝明火上山。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一旦有火情,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于第一时间报告村和镇(街道)。重要防火期,应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度。

(六)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及时上报。

(七)对管护区内发生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上报。

(八)掌握并遵守国家、省、市、区制定的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要求,并积极宣传。

(九)接受区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护林员队伍和装备

第十一条 护林员队伍

(一)护林员队伍是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行之有效的主要力量,各镇(街道)要构建“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巡山护林队伍体系,明确管理科室,落实护林员管理负责人。

(二)各相关村在护林员中确定一名召集人,由召集人做好召集、传达、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护林员装备

(一)每支护林员队伍个人防护装备不少于8套件(包括望远镜、阻燃服装、防扎鞋、阻燃手套、手电筒、腰带包、水壶、袖章等组成)。

(二)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护林员装备使用情况,不定期实施装备更新。

第五章 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管理和考核对象为各镇(街道)统一选聘的护林员。护林员的考核实行日常工作考评与年终考核、重点防火时段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工资发放与工作实效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建立全区护林员培训制度。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邀请相关技术人员授课,原则上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护林员岗位职责、基本工作技能、安全防护以及各镇(街道)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及重点管护区域等。

第十五条 护林员必需持证上岗,统一着装,配好装备,有序开展巡护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勤制度:35分

常住本地,每月携带GPS定位装备巡护并按规定签到得35分。野外巡查时未携带GPS定位装备或无故不开机的,按未出勤处理。遇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事先向镇(街道)林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每月巡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少一天扣3分,无故不参加镇(街道)组织的集体巡护工作的一次扣10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二)资源管护工作:20分

协助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在管护责任区内,能坚持巡护,敢于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无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发生;做好巡护工作日记,每月能用书面或口头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管护区秩序稳定,经查属实的,得20分。

1、管护区内发生非法占用公益林地5亩(含)以下的扣10分,知情不报或不制止的扣20分;非法占用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予以辞退,并由镇(街道)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2、对管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发现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破坏的扣20分。管护区内被滥伐和盗砍林木成片10株(含)以下,零星合计50株(含)以下扣10分。管护区内被滥伐和盗砍林木成片11-30株,零星合计51-100株(含)扣15分。管护区内被滥伐和盗砍林木成片30株以上,零星合计101株(含)以上扣20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三)森林防火工作:25分

1、防火宣传工作5分。在管护责任区内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标语3条以上,宣传效果较好者得5分;没有悬挂防火宣传标语的扣5分;悬挂防火宣传标语3条以下的,每少挂1条扣1分,扣完为止。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2、火源管理工作20分。坚持不间断巡山看护,能加强各种火源的管理,能严格监督各类野外用火,发生违章用火及时制止、汇报的,得20分;发生野外违章用火且未及时制止处理的每次扣5分,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火情没有第一时间汇报或未参与扑救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破坏的扣20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四)病虫害防治:5分 

经常检查管护责任区内林木生长情况,发现病虫害情况应及时汇报,并在镇(街道)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并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效果较好,得5分。发生病虫害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每次扣1分,未及时上报造成危害严重的扣5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五)服从管理、协助营林生产:5分

服从管理人员调度,能协调完成镇(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得5分,不服从、不能完成或不配合者扣5分。

(六)学习与工作汇报:5分

积极参与镇(街道)组织的业务培训,每月认真负责做好巡护工作情况记录,并如实、及时向镇(街道)汇报工作的得5分。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未认真填写日志的,扣5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七)民主测评:5分

民主测评采用护林员互评确定,主要对团结他人、相互配合、工作方式和在共同护林工作中的积极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测评合格得5分。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护林员的日常考核监管由镇(街道)相关科室和村委共同完成。镇(街道)相关科室主要对护林员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与考核;村委负责护林员日常履职及管护成效进行抽查,每月抽查比率不得低于镇(街道)护林员总数的30%,保证每“季度”全面覆盖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作为考核评分及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考核小组由镇(街道)相关科室和村委人员组成,共同开展护林员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总责。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三部分,分别作为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一)月度考核。月度考核作为基础工资发放的依据。每月月底前由各镇(街道)组织护林员参加,考核小组对照《余杭区护林员考核评分标准表》填写当月的考核结果,经护林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考核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镇(街道)部门公章后按“月度”统一上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季(年)度考核。季(年)度考核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考核时间为每季(年)末(1月底、4月底、7月底、10月底)。年度考核综合成绩由月度考核成绩+季度成绩+年度考核三部分构成,比例为6:3:1,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月度考核成绩平均值×60%+季度成绩×30%+年度考核×10%。考核小组对照附件2《余杭区护林员考核评分标准表(月/季/年)》填写当年的考核结果,经护林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考核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镇(街道)公章后统一上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与奖惩

(一)日常管理 

1、各村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电话抽查或实地调查了解等办法加以考勤、督查。督查发现未经请假私自离岗第一次者由村委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所在镇(街道),督查发现第二次者,镇(街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予以辞退,并由镇(街道)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重点防火期(当年10月至翌年5月),原则上不准请假,遇特殊情况须向镇(街道)林业负责人请假。

2、发生破坏林木资源行为(树木10株、动物2只、林地30平方米以上),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的,由村委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所在镇(街道)林业部门;对破坏超过以上数量林木资源行为不汇报不制止并隐瞒的,一经核实,村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镇(街道)林业部门,并由镇(街道)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予以辞退。

3、对野外违章用火不及时制止,对存在林火隐患和火情隐瞒不报不作为引起重大森林火灾的,一经核实予以辞退,由镇(街道)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

4、发生病虫害未及时上报,或知情不报,贻误防治时期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核实,由镇(街道)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

5、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者,由镇(街道)发放基础工资及累计至本季度的绩效工资,并予以辞退。

6、护林员自行提出辞职的,应由镇(街道)发放基础工资及累计至本季度的绩效工资,并予以批准。 

7、护林员发现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应第一时间上传护林员巡查系统。经查属实的,单件奖励200元;立案查处的单件奖励500元。要求护林员每月上传不少于2起事件。

(二)动态管理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要严格实行护林员退出机制,对提出辞职、考核不合格、长期远离管护区居住、护林期间有违法行为或不按合同履行职责的护林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对空缺岗位要在解聘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重新选聘,并将选聘结果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确保资源管护的连续性。

(三)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依照《余杭区护林员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计分。年度考核综合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并依据情况适当予以奖励;年度考核综合得分85~95(含85分)为合格,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80~85(含80分)为基本合格,扣除绩效工资的10%;年度考核综合得分70~80分(含70份)为基本合格,扣除绩效工资的20%;年度考核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扣除绩效工资的30%,并且下年度不得续聘。

第六章 护林员保障

第十九条 护林员工资和保障

1、为稳定护林员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在护林员工资方面应采取区、镇、村多方面筹措,提高护林员工资。护林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工资原则上按管护责任区大小进行分配,适当考虑区域内护林员报酬总量的相对平衡,每月发放一次;绩效工资每季度考核后发放,考核结束后,各镇(街道)将考核结果及工资发放表上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护林员应设立考核奖励,开展评先评优、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等活动,应购买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3、护林员工资和奖励资金在区级下达的公益林护林员补贴列支;镇(街道)同时可在公益林奖补资金中统筹使用,提高护林员总体待遇。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指导手册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手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余杭区护林员登记表

No:余林护证(**)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近期免冠照片

(2寸)

年龄


民族


身高(cm)


文化

程度


政治

面貌


身体

状况


手机


所在镇(街道)、村(社区)


管护范围及

点位


村(社区)委会意见

(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意见

(章)

年    月    日

                                                                           注:1、姓名与身份证要一致(提供身份证);

                                                                                 2、本表一式三份,村、镇、区各一份;

                                                                                 3、附带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附件2:          余杭区护林员巡查记录表

镇(街道)村:             护林员姓名:             管护点位:     

时间

巡山地点

天气

巡护情况

备 注

















































































































































附件3:    余杭区护林员考核评分标准表(月/季/年)

镇(街道)村:             护林员姓名:             管点位:     
序号考核内容标准得分具体扣分内容扣分标准实际扣分实际得分
1考勤制度35分每月按规定天数巡护。3分/天

2无故不参加镇(街道)林业部门组织的集体巡护工作。10分/次

3资源管护工作20分非法占用公益林地5亩(含)以下。5分

4非法占用公益林地5亩以上10亩(含)以下。10分

5非法占用公益林地10亩以上。20分

6被滥伐和盗砍林木成片10株(含)以下,零星合计50株(含)以下。10分

7管护区内被伐和盗砍林木成片11-30株,零星合计51-100株(含)。15分

8管护区内被伐和盗砍林木成片30株以上,零星合计101株以上。20分

9森林防火工作25分协助开展悬挂防火宣传标语3条以下,每少挂1条扣1分。1分/条

10发生野外违章用火且未及时制止处理。5分/次

11发生的火情没有第一时间汇报或未参与扑救。5分/起

12发生火情未发现并造成严重破坏的。20分/起

13病虫害防治5分发生病虫害未及时发现上报。2分/起

14未及时上报造成危害严重的。5分

15服从管理、协助营林生产5分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并指导管护区域开展林业生产。得5分

16学习与工作汇报5分认真负责做好巡护工作情况记录,并如实、及时向镇(街道)林业部门汇报工作。得5分

17民主测评5分团结他人、相互配合、工作积极性等方面进行互评,测评合格。得5分

18总分100分



说明:1.具体扣分标准(株数、起、次等)为村、镇(街道)自查和区检查扣分标准;2.扣分可以出现负数分值。
   检查人员签字:                             护林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余杭区护林员单件案件奖励审批表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近期免冠照片

(2寸)

年龄


民族


身高(cm)


文化

程度


政治面貌


身体

状况


手机


所在镇(街道)、村(社区)


管护面积及

点位


拟授

奖励


主要

事件


申报部门(村、社区)意见

(章)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镇、街道)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




 

余林水林字〔2020〕98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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