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庄永良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有关规定,我局拟撤销2002年8月28日你方使用杨凤兰身份(证件号:52262719680808124X)与庄永良在杭州市原径山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浙径婚(2002)字第137号)。
因无法查找到你方的下落,现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拟撤销婚姻登记告知书》(余民拟撤字〔2025〕1号)。你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满即视为已送达《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拟撤销婚姻登记告知书》。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