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引导我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全面提升我区应对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澳门赌场攻略,澳门现金网培育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应急救援〔2018〕8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经我区民政部门认证后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民间志愿者自发组建,能够主动承担我区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区各类应急救援和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培训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我区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中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第二章 组织和队员管理
第四条 余杭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负责完善队伍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的建设和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余杭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员登记制度,由各队伍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①协助做好本区范围内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②承担日常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③发挥灵活机动、熟悉基层的优势,协助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先期处置、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④接受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调遣积极参与我区以外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力量配备要求
第七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立足社会公益,自发自筹组建,应具备山地水域、城市破拆、地质灾害、森林防灭火等某一领域或多个领域特长,并兼有演练比武、宣传教育等领域特长。
第八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核心骨干人员不得少于20人(50%以上骨干人员须取得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配备必要运输保障车辆和专业救援装配。自有专业装备总金额原则上达到50万元以上。租借专业装备的需在60分钟内调度集结并投入使用。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九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教育,根据自身技术特长,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训练和演练,年度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十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核心人员相对固定,队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率达100%,训练工作正常开展,实行24小时应急待命,并明确值班电话,确保接到调度指令后能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及支出必须有明细的账目,并进行公示。区级财政资金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应急救援设备装备支出、应急训练场地租赁支出或救援队员人身意外保险支出。省、市补助资金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要进一步规范人员注册登记和救援行为的管理,要设立队员准入门槛和择优选拔机制,在确保人员足额够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队员人数;要加强队员专业素质培训和体能锻炼,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救援工作;自觉遵守余杭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范。
(二)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能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的应急救援证件。
(四)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参加队内规定的培训考核内容,按照队伍的统一部署参加救援、演练等应急工作。确认正式队员的考察期不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队员的管理与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队员身体状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参与救援情况等。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经所在队伍核实后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每年年底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情况和队伍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财政补助。对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第六章 名称与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余杭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杭州市余杭区**救援队”。示例:杭州市余杭区民安应急救援队。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标志标识使用管理,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在执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代表队伍身份使用,使用前需向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报备工作。
第七章 装备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自行承担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为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的装备,各应急救援队伍仅有使用权,并履行维护保养、报废归还等义务。政府共享装备的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管理,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第二十一条 救援装备实行统筹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应急救援和日常演练等实际需要,统一调度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各应急救援队伍须服从调度指令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八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全队开展2次以上的业务培训,并积极参与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防汛防台、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等各类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救援特长鼓励队员参加岗位取证培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区级业务培训、多队伍联合演练和技能比武等。
第九章 调度与指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须接受区急管理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在执行任务指令时,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须携带必要装备,佩戴必要防护装备,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集合点,并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跨市、区、县救援任务的,严格按照《省应急管理厅澳门赌场攻略,澳门现金网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指令任务时,相关工作信息须经指令下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不得擅自传播或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其它社会公益活动时与区应急管理局救援任务冲突时,优先执行区应急管理局指令。
第二十八条 救援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要求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十章 保障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将会同公安、民政、消防、人武等部门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扶持和培育,指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性训练,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反应迅速、机动灵活等优势,使之真正成为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补充。
第三十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对在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队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申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不服从统一指挥、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