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吕大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32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吕大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278.39元,护理费8964.54元,以上合计98382.93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32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