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恒(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026号)、潘绿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027号)、马佳斌(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02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许恒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保底年薪差额84000元;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0日拖欠的年薪60%部分工资43429.32元;3.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0日拖欠的年薪工资差额37252.88元;4.2025年应休未休4天年休假工资6515.52元。
申请人潘绿荷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保底年薪差额90000元;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拖欠的年薪按月发放部分工资43527.01元;3.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拖欠的年薪工资差额41982.79元;4.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拖欠的国家一级建筑师注册津贴45000元;5.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应休未休4天年休假工资6523.2元。
申请人马佳斌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保底年薪差额84000元;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拖欠的年薪按月发放部分工资46325.88元;3.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拖欠的年薪工资差额39183.92元;4.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拖欠的国家一级建筑师注册津贴45000元;5.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管理人员津贴16666.67元、2024年管理人员津贴20000元、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管理人员津贴10000元;6.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应休未休4天年休假工资6528.74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026号)、2025年9月24日9时5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027号)、2025年9月24日10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028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